3月24日,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在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巡回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污染环境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共同购置二手槽罐车,用于装运废酸液并非法倾倒。在此期间,周某某伙同驾驶员孙某某等人从盐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装运废酸液,先后17次向建湖县开发区黄沙港河、建湖县与宝应县交界的宝射河等水域非法倾倒废酸液至少476吨。
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顾某某购置二手槽罐车继续实施犯罪。在此期间,周某某伙同驾驶员郑某某等人从盐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装运废酸液,先后41次向盐城市大丰区境内北中心河、建湖县与盐城市盐都区交界的盐河、建湖县西塘河等水域非法倾倒废酸液至少1310吨。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废酸液属危险废物,仍组织实施非法倾倒行为,对盐城市建湖县、大丰区及宝应县交界水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其他参与倾倒的人员另案处理。
庭审依法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整个庭审活动程序严谨、规范有序。
本案将择期宣判。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部分单位或个人为了缩减成本、攫取高额利润,全然不顾法律威严,悄悄打起了“歪主意”。他们抱着侥幸心理,擅自违规排放、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这种行为如同在水环境的健康肌体上狠狠“割刀”,极易轻松触碰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
保护水环境,不仅切实关乎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还深深影响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呵护水环境,是每一位公民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与神圣使命。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唯有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一举一动,才能真正筑牢法律防线,从源头上避免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黑暗道路,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
(蔡铭毓)兴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