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网:周正东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以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并注册了某知名商标,该公司的商品及商标在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某贸易公司为攀附该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品,在其淘宝店铺所售移动充电宝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该品牌字样,并明确标注“某品牌超级快充”。某科技公司认为该贸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所有权,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被告贸易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宣传页仅是未标注“适用于”三个字,但在产品链接中已明确注明适用于某知名商标等多个品牌机型,为通用商品,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贸易公司未经某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所销售的电子产品的宣传图片中显著标注 “某知名品牌超级快充”字样,实际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使是通用款,亦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产生信任,对品牌形成混淆。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已构成对某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000元。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树立公司形象、参与产品竞争,以及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价值。随着“线上购物”的兴起,不少商家看到了“商机”,他们利用线上店铺运营成本低、审核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的特点,故意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的字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通过“傍名牌”获取销量,或直接销售假冒商标产品。这种虚假宣传、知假售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品牌形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严厉禁止。本案裁判,明确销售通用产品亦应尊重他人商标所有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提示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时要注意辨明真伪,防止因贪图便宜或一时疏忽而影响使用体验。(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