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朱某预购买沈某名下一处房屋,为表明购买意愿,朱某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分两笔向沈某转账1万元并注明为房屋订金。后沈某将房屋转卖他人且未退还订金,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1万元系“订金”而非“定金”,该笔款项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功能,故判决被告沈某需返还朱某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沈某迟迟不愿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明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沈某刻意回避,行踪下落不明,执行陷入困境。
五一前夕,朱某多方打听得知沈某将于五一假期回兴举办婚礼,随即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对沈某采取强制措施。
一边是苦苦寻找的申请人,一边是即将步入人生重要时刻的被执行人,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沈某必须在婚事结束后直面问题,主动解决纠纷。沈某迫于压力,将车辆钥匙暂交朱某保管,并承诺婚后一定第一时间履行。
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双方自行到派出所协商解决。但朱某主张全额履行,沈某坚持要求分四期履行,双方差距过大,且言语激烈,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公安干警及时将双方稳控并拨通“执行110”电话。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赶往现场,并果断决定对沈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送拘路上,沈某神色明显不安,承办法官抓住时机,再次对其展开教育,并严正告知其拒执的后果。送拘车辆在拘留所门前停下后,沈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打电话联系亲友筹款。在亲友的帮助下,执行款顺利转账至朱某微信。
法院与公安的协同攻坚,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初心,更诠释了“联动威慑”的法治力量。从婚礼现场的善意暂缓到拘留途中的强制破局,体现了法律不容“赖”,却总存温情,虽尊重个体权益,但司法尊严终不可逾越。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