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碰撞遗落物,管理方应否担责?

2025-05-15 09:40:05    来源:兴化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经过某路段时撞上路面不明遗落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鉴定评估后保险公司赔付王某车辆损失合计83504元。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案涉事故是由驾驶员王某与地面遗落物发生碰撞导致,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事故车损。高速公路管理方陈述,其已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定期清扫、巡查和养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高速公路作为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若承担,应担负多少赔偿责任比例。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方向过往车辆收取高速通行费,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义务,且高速公路具有封闭性、车辆通行速度快等特点,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一般道路的管理者应更为严格。当高速公路路面出现遗落物时,管理者未能及时清理遗留物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也未结合监控录像等技术手段找出物品遗落人,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存在过错。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方举证证明其已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定期清扫、巡查和养护。但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巡查、养护,是在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已经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作业所遵循的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而应该是更高要求的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根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原因为驾驶人员与高速公路路面遗落物发生碰撞,但并未明确该遗落物具体名称。对此,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实该遗留物具体名称。保险公司陈述碰撞的遗留物为长度2米多的木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管理方陈述对该事故的视频已经清空,目前尚无法举证该遗留物的具体名称。法院认为,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根据遗留物的体积大小、遗落位置、事故发生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鉴于目前无法明确该遗落物的具体名称,且事故时间发生在夜晚,驾驶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谨慎的驾驶义务,本院酌定由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事故车损承担50%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等规定,判决由高速公路管理者赔偿保险公司事故车损41551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对高速公路尽到完全的监管、维护和日常管理的职责。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其行为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求,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充分体现职业精神。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为创造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积极承担责任与义务,加大对路面监控的覆盖,当路面出现遗留物时,能够第一时间进行清理,保障封闭路段内车辆的快速通行,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朱隽、陶建)

[编辑:MR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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