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网周正东
员工工伤,企业不申报、不安排返岗,反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最终认定: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夏某入职某新材料公司担任胎圈丝操作工。同年8月,他在工作时左眼不慎被化学品溅伤,被医院诊断为左眼化学伤,需停工治疗休息。受伤后,夏某依规请假就医,公司却未及时为其申报工伤,还通知他限期办理离职。夏某只能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未达伤残等级。
待康复后夏某返回厂区,却发现门禁权限被锁,无法正常进入岗位,公司既不安排工作,也不保障基本就餐、饮水等权益。备受困扰的夏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想到公司反而以夏某“旷工”为由,单方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夏某无奈提起仲裁与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发工资、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经济赔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则主张夏某主动离职、受伤系自身违规操作,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应向夏某支付2024年6月至8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补发2024年9月23日至24日正常出勤的工资差额,并按照医嘱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支付对应的工资待遇;因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工伤后设置障碍阻碍正常返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夏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公司必须为夏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对于夏某主张的社保差额、医药费、失业金损失、医保损失等诉求,因属于行政处理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法院不予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刁难、逼迫离职或阻碍返岗。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补偿;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的,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厘清了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理的界限,社保差额、工伤基金赔付项目等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既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也警示企业诚信用工、依法履职。
劳动光荣,权益更需守护。工作中如遇意外受伤,务必保留好医疗记录,依法维护自身工伤权益。(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