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法官,这个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能不能引用修订后的村规民约来指导调解?”调解员王同泽找到了淮阴法院小营人民法庭法官费光明。
纠纷源于张氏两兄妹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处置产生的分歧。哥哥张某主张按传统习俗“父母遗产应由儿子继承”分配,妹妹小张则要求均等份额。之前,张某曾多次以小张系“出门女”为由,在诸多问题上进行指责,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甚至闹到相互指责对骂的地步。
“我认为可行!”费光明向王同泽告知了想法。为凝聚合力提升纠纷化解成效,费光明应邀参与本次纠纷调解。
“凭什么给?我认为没有道理!”张某态度强硬。
“必须等额分配,不同意其它方案”。小张也不愿退让一步。
见局面僵持不下,费光明向两兄妹阐明了法律规定,男女有权平等参与遗产的分配。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同时,王同泽将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内容告知二人,“新修订的村规民约明确了男女平等及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两兄妹沉默地看着眼前的村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哥哥张某同意返还部分遗产给妹妹,妹妹小张也考虑到哥哥身体残疾愿意继承少部分父母遗产。最终,这起家事纠纷妥善解决。
近年来,淮阴法院小营人民法庭秉承“法治为先、德治贯穿、自治增色”的调解理念,通过建言优化村规民约的方式,助推“村规民约”作为“自治”指南,将情、理、法三者有机融合于矛盾调处,用村规民约“小约定”巧解“大难题”,绘就基层治理“新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