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孩子随我生活,孩子应该跟我走!”
“要小孩,不可能,我要让你见不到女儿。”
阿强与小美因婚生女姓氏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上升到肢体冲突,2022年7月13日,小美起诉离婚。考虑到孩子小明尚不满2周岁,法院判决小明随母亲小美生活。判决生效后,小美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阿强立即将小明交其抚养,阿强拒绝配合执行,导致离婚后小明一直随阿强生活。后阿强更是以小明已满2周岁且随自己共同生活多时为由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小美与阿强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小明由小美抚养,阿强依法给付抚养费。但法院判决生效后,阿强未能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至今未将婚生女交小美抚养,小美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阿强立即将婚生女交其抚养,可见其一直未放弃婚生女抚养权。综上,在小美与阿强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应予变更的情形下,本院对阿强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阿强强行将小明留在身边照顾,其作为父亲关心、疼爱孩子、想多陪伴孩子的心情是能够被理解的,但阿强不应切断孩子与母亲小美的正常生活和情感交流。且阿强以不合法行为所造成的事实上的长期抚养照顾,并借此争取抚养权,是得不到鼓励和支持的。
近几年,在涉及抚养权及探望权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意味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违法行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应给予关注和爱护,切不可因双方自身的矛盾纠纷而牵扯到子女,孩子具有独立人格和情感需求,强行将子女留在身边抚养,切断另一方与子女的联系,不仅是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
(殷洁、许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