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烟草专卖局 奚晓虎
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将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将“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委多次对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行部署。当前,基层单位在各类问题整改工作中,频繁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责任追究。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于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内和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单位在使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时,在问题处置的适用、方式类型的选择等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认识误区与操作不规范,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能力水平,浅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的提出并成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以说“四种形态”的成功实践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的伟大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是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党内一贯原则具体实践。因此,基层单位党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需要不断提升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能力水平,特别是对“第一种形态”的精准使用,对于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执行工作是必须练好的基本功之一。
二、正确把握“第一种形态”内涵要义
(一)“第一种形态”的定义
“第一种形态”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党内教育形式之一,是对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思想、作风和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预防和纠正,防止问题由小变大,量变演化质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对“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类型进行了明确,即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以及诫勉谈话等,值得指出的是提醒谈话已经不属于”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
(二)“第一种形态”适用对象
“第一种形态”更多的运用于党内监督,其对象主要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将“第一种形态”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般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根据这一规定,非党员的公职人员同样可以成为“第一种形态”的处置对象。所以,“第一种形态”适用对象包含了党员干部和非党员的一般公职人员。
(三)“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实施“第一种形态”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其主要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不同层级进行实施。对其他非党员同志进行“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5条,“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职属关系分层级进行处置。以烟草系统为例,由纪检监察部门委托专卖部门负责人对其部门非党员同志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起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而如果是党员存在问题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时,应当由党组或者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施。
(四)“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党员干部涉及违反“六大纪律”方面、维护党章执行党纪规矩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且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比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举措不实等情节轻微情形,可适用“第一种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对未完成量化指标的业务问题(如案件查出任务未完成)或技术性工作失误问题(如数据填报错误),应当通过绩效考核解决,而不宜使用“第一种形态”。
三、“第一种形态”运用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巡视巡察、各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的情形下,各单位对反馈问题的整改进行,在问题情节轻微的情形下,会使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责任追究。相比往年,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在处置人次上大幅度上升。随着数量的大幅度提升,在实际运用中也凸显出了多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处置类型把握不准
对于“第一种形态”的常见的四种类型的选择,应当根据问题情节轻重进行准确选择。谈话提醒是较轻的监督处置形式,批评教育比谈话提醒更为严肃,责令检查是一种更为严厉的监督措施,诫勉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种较为严厉的监督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问题性质的轻重把握不准,简单笼统的使用“谈话提醒”进行处置,其他类型较少运用,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用何种类型。
(二)处置程序不规范
在开展“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时,相关的处置程序存在不规范。通常表现有:缺少处置审批程序,简单的以领导决定、会议决定等方式进行,缺少相应的审批程序;涉及谈话类型的处置时,谈话主体选择不恰当,在对党员同志的处置时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究其原因,主要是进行处置的主体对相关的流程和要求把握不准,缺少统一的执行标准要求。
(三)工作严肃性不够
使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责任追究,在开展过程中,明显感受到缺乏工作的严肃性,一些同志对受到“第一种形态”的处置的感受甚至是“无关痛痒”,认为无非是谈个话、写个检查,认为对自己本身没有任何影响,甚至一些谈话、检查的内容都“粗制滥造”。上面的情形就凸显出基层单位在开展“第一种形态”处置时候,缺乏工作的严肃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工作效果的不足。有些同志在某个时间段,可能被多次“谈话提醒”,对这样的处置方式已经不以为然了。此外,有些明显可以运用考核的方式去追究责任的,却为了避免被考核扣分而选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
(四)缺乏处置工作后续
对“第一种形态”的处置,往往容易出现“一谈了之”的现象,根据省局下发的《全省系统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中的工作要求,对受处理人员,应开展后续教育引导、跟踪回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帮助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放下包袱。另外,对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建立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提质增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
四、对策
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需要从统一工作标准要求,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通过对“第一种形态”处置的教育宣传,不断提升“第一种形态”精准性和成效性。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提升:
(一)制订处置工作指引
目前,全市系统尚未构建起一套具体权威性和指导意义的“第一种形态”运用处置工作指引。当前工作形势下,有必要制订“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明确各类处置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标准、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确立问题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判断标准,以此规避处置类型错误。同时,列出具体案例进行解析指导,为基层单位开展“第一种形态”处置工作提供借鉴,进而提升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加强处置培训指导
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处置列入纪检监察干部年度培训计划中,可以邀请专家和能手进行培训授课,帮助各基层单位更好的理解和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类型。定期组织关于“第一种形态”处置工作经验交流分析会,以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各基层单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时要及时上报市局监察处,市局监察处根据需要对各单位开展“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及时了解并指导,以纠正预防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与不足。
(三)完善工作考核机制
在开展“第一种形态”处置工作的过程中,完善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是保障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单位要将开展“第一种形态”处置情况列为月度考核的通用项,常态化对在开展“第一种形态”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形进行考核,以强化问题责任追究。在对各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年度评价时,可以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准确性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四)强化结果评估运用
对“第一种形态”的处置必须加强结果的评价与运用,否则其严肃性就会被削弱,被处置人员就会不以为然。建立处置动态跟踪机制,设置“一人一档”整改台帐,对被处置当事人要开展后续评估工作,对其后续的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处置效果。对在年度周期内,如果某一同志多次被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的,应当对其适岗性以及其是否真正反思改正错误进行评价,以强化“第一种形态”的问责效果。
五、结语
精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通过制订处置工作指引,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第一种形态”处置的教育培训、指导和监督和考核,不断提升县级局执纪监督工作能力水平,才能不断推动“第一种形态”的规范运用和深入发展,将“第一种形态”处置与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监督检查相结合,构建“预警—处置—整改—评估”的监督链条,为打造“政治、法治、共治、善治”基层治理先行区提供有力监督支撑。